股票代码:600421 股票简称:*ST华嵘 公告编号:临 2025-068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新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效能,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暨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及相关制度的修订。公司 拟撤销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原《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废止,《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会会议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