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 2022-038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公司拟增加、修订章程部分条款,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同时将部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汉字形式,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 第二条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
[1999]63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1999]63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省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00070181332XR。 9121000070181332XR。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所必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的活动。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前款所称董事、
诉讼。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意。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股东的同意。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