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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99 沪市 抚顺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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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关于刊登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30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 2012—028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刊登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抚钢集团”)以经营严重亏损、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为由向辽
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10 年 12 月 30 日,辽宁省抚顺市中
级人民法院下发(2010)抚中民二破字第 00010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抚钢集
团破产还债,并由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接管抚钢集团。

    2011 年 6 月 29 日,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受抚钢集团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以
报纸公告的形式,发布了抚钢集团破产财产转让公告,对抚钢集团破产财产进行
整体公开转让。

    经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
团”)分别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13 日和 14 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临时董事
会和 201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东北特钢集团拟受让抚顺市产权交易
中心公开转让的抚钢集团破产财产。

    2011 年 7 月 20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辽
宁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受让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转让
的破产财产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1]124 号),同意东北特钢集团以接收并安
置抚钢集团破产人员为支付对价,受让抚钢集团在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
转让的破产财产;同时,为保证股权完整性,同意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作为联合购买人与东北特钢集团共同受让抚钢集团破产财产,并负责受让破产财
产中抚钢集团持有的东北特钢集团 22.68%股权。
    2011 年 10 月 14 日,东北特钢集团、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钢
集团破产管理人签署《抚顺市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2011-15),共同受
让抚钢集团破产财产。根据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同日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鉴证
书》(抚产权鉴字第 36 号),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让破产财产中抚
钢集团持有的东北特钢集团 22.68%股权,东北特钢集团受让除抚钢集团持有的
东北特钢集团 22.68%股权以外的抚钢集团破产财产(含抚钢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68,150,88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3.11%)。

    2012 年 7 月 27 日,辽宁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对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受让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函》(辽
国资函[2012]25 号),对东北特钢集团受让除抚钢集团持有的东北特钢集团
22.68%股权以外的抚钢集团破产财产,包括抚钢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68,150,88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3.11%)有关事项予以确认。

    2012 年 11 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
民法院分别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抚钢集团破产清算,解除冻结
和轮候冻结抚钢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68,150,880 限售流通股(包括孳息)。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投资者
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截至当日,抚钢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68,150,880 限售流通股
已不存在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东北特钢集团持有本公司 223,708,321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 43.02%,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东北特钢集团将持有
本公司 291,859,201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6.1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北特钢集团本次收购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需要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东北特钢集团编制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内
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公告。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