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取消监事会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解除职务,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拟修改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条 公司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300001201060。 91630000710402282C。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原条款 拟修改条款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并相应调整后续条款的序号。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原条款 拟修改条款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
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维持
公司股票上市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