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 2025-050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建设,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本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基于监事会的取消,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本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本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附件: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订条文对照表
建议修订详情如下(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做相应调整):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
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1 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监事会”由
“审计委员会”代替。
原章程条款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订定本章程。
1.2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1.2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3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华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人民共和国(“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6 ... 1.6 ...
新增条款: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1.7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5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8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1.89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6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1.10 本章程主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原第 1.10 整条删除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制定,并根据前
7 述相关法律文件的修订而不时予以修正。本章程内
容的修改须按本章程第 24.1、24.2 条之规定处
理。
8 原第 1.7 至1.9 条重新编号为第 1.8 至1.10 条
1.12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1.12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士均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士均可以
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
9 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 ...
1.13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1.13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10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
其债务承担责任。 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 3.1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
11 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其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 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其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
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别的股
份。
3.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3.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5 经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注册或3.5 经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注册
备案程序后,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或备案程序后,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
13 发行股票。 人发行股票。
... ...
3.12 在 3.10 条所述境外上市外资股份及境内上市3.12 在 3.10 条所述境外上市外资股份及境内上市
14 内 资 股 份 发 行 完 成 后 ,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内资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3,774.75 万元人民币。 503,774.75 万 5,037,747,500 元人民币。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3.13 ... 3.13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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