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3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旭光电子”)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成都旭光电
子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2023 年 5 月 18 日为股权登记日。以
公司总股本 592,007,971 股为基数(股权登记日的股本),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股转增 0.4 股,共计转增 236,803,188 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92,007,971 元
变更为 828,811,159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592,007,971 股变更为 828,811,159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相应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92,007,971 元人 公司注册资本:828,811,159 元人民
民币。 币。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92,007,971 股。 828,811,159 股。
第二十条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592,007,971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828,811,159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第九十九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条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第一百条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责。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
第一百零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一条 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 会计专业人士。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
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规定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责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达不到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足独立董事人数。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第一百零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 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
第一百零 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数,并担任召集人。 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
第一百零 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四条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力。
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事的资格; 的独立性要求;
第一百零 (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独立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五条 性;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财务、
规章及规则; 管理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必须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定的其他条件。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兄弟姐妹等);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第一百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六条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母、子女;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系亲属;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偶、父母、子女;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母、子女;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员;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人任职的人员;
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员。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