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25-031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新增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及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
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司的总裁、副总裁(即《公司法》中的经理、
财务负责人。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8477.9518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8477.9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8477.95 1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8477.
18 万股。 951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除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