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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0 沪市 振华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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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0:振华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7

600320:振华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公司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 真实:公司信息披露所描述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三) 准确: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真实客观,
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不
应有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的重大遗漏;

    (五)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 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合法:公司披露的信息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之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八)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所披露信息注意把握好
可理解性,语言表述力求平实,清晰易懂,力戒空洞化、模板化的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事业部的负责人;

    (六) 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和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事件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不同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关联交易;

    (十)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十一) 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

    (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
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

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审核公司的中期报告。若审计委员会对中期报告内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或所作的说明有不同意见,中期报告内容必须详细披露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者预计或知悉公司任何属于价格敏感信息的财务状况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或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公司可能需要求将其证券停牌,直至正式做出公告为止。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
制规则,应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
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的规定,公司以临时报
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节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
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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