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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3 沪市 农发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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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3: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8

600313: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016年业绩补偿款9,158.77万元(原业绩补偿款为12,158.77万元, 2017 年收回 3,000万元后变更为9,158.77万元); 2017 年业绩补偿款20,330.21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9),于2019年1月12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发种业”)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赵俊锋;被告三:宋全启。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原股东郭文江(业绩承诺方)拖欠公司业绩补偿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郭文江)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9,158.77万元(原业绩补偿款为12,158.77万元,2017年收回3,000万元后变更为9,158.77万元),2017年业绩补
偿款20,330.2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公司对郭文江所持农发种业760.7万股限售流通股、赵俊锋(业绩担保方)所持农发种业46.01万股限售流通股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公司对宋全启(业绩担保方)所持农发种业1,519.46万股限售流通股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8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受理了本案,并裁定对三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了相应资产(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8月15日“临 2017-029”号公告)。2017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9月29日,公司收到郭文江支付的2016年度部分业绩补偿款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9月30日“临 2017-044号”公告)。

  经多次协商,公司于2018年11月与郭文江就偿还部分业绩补偿款事宜达成部分和解并签署了《阶段性调解协议》:郭文江同意将其持有的河南农化27.69%股权以8,000万元(含税)的价格转让,税后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支付其所欠本公司的部分业绩补偿款;本公司自收到该部分业绩补偿款后,将免除郭文江以最早计息日起算部分款项9,158.77万元等额对应的全部利息。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上述业绩补偿款8,000万元(含税),税后金额为7,512.3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9年1月12日“临 2019-00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45号],判决如下:

  1、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91,587,661.31元;

  2、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2017 年度业绩补偿款203,302,100元;

  3、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逾期支付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违约损失(以203,302,100元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
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律师费298,4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89,994.35元;

  5、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债权范围内,对宋全启持有的林州重机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郭文江、宋全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有关各方上诉的信息。虽然公司一审胜诉,但此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根据诉讼及执行进展情况判定,目前尚无法判断。

  公司应收承诺方 2016 年、2017 年业绩补偿款总计 32,488.97 万元,2017
年 9 月收回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收回 7,512.32 万元,剩余未收回的业绩补
偿款为 21,976.65 万元。对于剩余未收回的业绩补偿款及相应逾期债务利息,公司将继续全力追讨,后续将根据诉讼及业绩补偿款回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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