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25-196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药品包装材料和药品包装制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并同步修改《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表述。除前述变动外,公司经营范围不发生其他变化。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公司法》层面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废止《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的有关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并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免去监事职务,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
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主要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经营范围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款 拟修订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
股,于 2000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股,于 2000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 并于2025 年 5 月 22 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 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在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 香港发行 224,519,800 股境外上市股份(以
“H 股”),【并超额配售了【】股 H 股】, 下 简 称 “H 股 ” ), 并 超 额 配 售 了
前述 H 股分别于【】年【】月【】日和【】 33,677,800 股 H 股,前述 H 股分别于 2025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年 5 月 23 日和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637,199,874 元。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执行副总裁、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片剂(含抗肿瘤药)、口服溶液剂、混悬剂、 片剂(含抗肿瘤药)、口服溶液剂、混悬剂、无菌原料药(抗肿瘤药)、原料药(含抗肿 无菌原料药(抗肿瘤药)、原料药(含抗肿瘤药)、精神药品、软胶囊剂(含抗肿瘤药)、 瘤药)、精神药品、软胶囊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粉针剂(抗肿 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粉针剂(抗肿瘤药、头孢菌素类)、吸入粉雾剂、口服混 瘤药、头孢菌素类)、吸入粉雾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 悬剂、口服乳剂、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挤输液袋、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含 挤输液袋、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含非最终灭菌),生物工程制品 抗肿瘤药、含非最终灭菌),生物工程制品
(聚乙二醇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 (聚乙二醇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剂(抗 液)、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剂(抗肿瘤药)、粉雾剂、膜剂、凝胶剂、乳膏剂 肿瘤药)、粉雾剂、膜剂、凝胶剂、乳膏剂的制造;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医疗器械的研 的制造;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一般化工产品的销售;自 发、制造与销售;一般化工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 技术除外;药品包装材料和药品包装制品的
研发、制造与销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超 第十九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超
额配售权未获行使/超额配售权行使后】), 额 配 售 权 行 使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6,637,199,874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
A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普通股 6,379,002,2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11%;H 股普通股 258,197,6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89%。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通过。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赔偿责任。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