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
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参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7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3,000股
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65,128,000股变更为
964,975,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965,128,000元变更为964,975,000元。
鉴于上述股本总数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治理等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文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1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
证委[1997]57 号文批准,由原浙江新昌 证委[1997]57 号文批准,由原浙江新昌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居药业集团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居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医药有限公司
新设合并组建,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 新设合并组建,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330000000048605。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91330000142943469Q。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65,128,000 元。 964,975,000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 965,128,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964,975,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965,128,000 股。 普通股 964,975,00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4 (二)要约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7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8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9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10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11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