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25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分配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
●涉案的金额:213,941,389.52 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收到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合计3,316,091.54 元人民币。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或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受理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翼钢公
司的合同纠纷案;2017 年 6 月 19 日,蓝图节能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
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晋民初 61 号;2017 年 8 月 25 日,蓝图
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上诉的受理通知;2018 年 4 月 25 日,翼钢公
司控股股东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翼钢公司进
行破产清算;2018 年 9 月 25 日,蓝图节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的二审
《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 654 号;2020 年 2 月 25 日,翼城县法院裁
定宣告翼钢公司破产,裁定自即日起生效;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翼钢公
司管理人支付的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分配款合计 48,008,447.81 元人民币。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11 月 18 日、2017
年 6 月 21 日、2017 年 8 月 26 日、2018 年 5 月 4 日、2018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4 日及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福日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6-045 号)、《福日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9-001 号)、《福日电子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6-059、
临 2017-029 号、临 2017-038 号、临 2018-026 号、临 2018-044 号、临 2020-
013、临 2022-025)。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子公司蓝图节能与翼钢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签订《酒钢集团翼城钢铁
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之
后又签订了相关《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
公司干熄焦及余热发电工程技术协议》。约定由蓝图节能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就翼钢公司的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翼钢
公司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形式向蓝图节能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节能
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与捣固焦改造项目的
总投资为 22,000 万元人民币。合同期限为 111 个月,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算,
项目建设工期为 15 个月,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利益分配
按照回收红焦余热转换为电量的形式,以山西省含税电价 0.49 元/度作为基础
电价,翼钢公司分享 14.29%的节能效益,蓝图节能分享 85.71%的节能效益,除去运营成本,蓝图节能预计分享效益 34,000 万元。合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蓝图节能依照《节能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协议,完成了在目
前的客观条件下能够做到的项目建设工作。建设项目无负荷试车已合格,按照
合同约定,翼钢公司应提供热负荷试车所需介质,但翼钢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不能按约提供所需介质,并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起停产。而干熄焦
余热发电项目和捣固焦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完全依附于焦炉生产线及其他生
产的正常稳定,翼钢公司的停产,直接导致其根本无法提供热负荷试车、联动
热负荷试车以及后续投产运营所需的能源介质,也无法兑现向蓝图节能做出的
收益保证。因此,蓝图节能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翼城
钢铁提起诉讼。2018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7)最高法民终 654 号
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 6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蓝图节能与被告翼钢公司签订的《酒钢集团翼城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
《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及余
热发电工程技术协议》;二、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 6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
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费用 17,100.23812 万元及利息(以资金实际到账金额起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翼城县法院 2018 年 6
月 23 日受理了翼城钢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 年 2 月 25 日,翼城县法院出
具(2018)晋 1022 破 1 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翼城钢铁公司破产。
三、案件执行情况
蓝图节能的债权经翼城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 213,941,389.52 元人
民币【裁定书文号:(2018)晋 1022 破 1 号之一】;2022 年 3 月 24 日,蓝图
节能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出具的《破产财产分配公告》;2022 年 3 月 25 日,公
司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支付的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分配款合计
48,008,447.81 元人民币;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管理人支付的
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分配款合计 3,316,091.54 元人民币。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司收到翼钢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分配款预计对公司 2023 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对翼钢公司破产财产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