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0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6 名持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资格等原因,其对应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 862.14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20,369,226 元变更为 1,111,747,826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120,369,226 股变更为 1,111,747,826 股。
二、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变更注册资本;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等。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废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369,226 元。 1,111,747,82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关规定执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新增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20,369,226 股,全部为普通股。 1,111,747,82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让。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