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 2025-031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将对《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原《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并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止。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经办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项,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上述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序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法人治理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依法治 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
1 企,强化合规经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依法治企,强化合规经营,推进法治文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2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5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 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7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牧工商集团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牧工商集团
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8000 万股, 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8,000 万股,
9 于公司 1998 年 12 月设立时以实物出资。 于公司 1998 年 12 月设立时以实物出资。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6,0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114.8260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数 为
10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102,114.8260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12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