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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2:香江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6

600162:香江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C0140 号

致: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 简称《监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14:0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修山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71,677,4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31,5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9,32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4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7%。

  2、《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9,40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730,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3、《<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至2023年)》

  表决情况:同意2,179,40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730,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9,40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730,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5.1、《关于选举张柯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79,387,92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张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熊洁

                                            何子楹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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