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云信 编号:临 2025-033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规则要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设置职工董事。公司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文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会章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二是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三是新增职工董事相关规定;四是将《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人。 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1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份;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计报告;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配;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的分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收购其股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在行使本条第(五)项权利时,
需按照公司规定交付合理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5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