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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16

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4

  第一节  股东......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2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15
第六章 董事会......16

  第一节  董事......16

  第二节 董事会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第七章 监事会......23

  第一节 监事 ......23

  第二节 监事会 ......2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5

  第二节 利润分配 ......25

  第三节 内部审计 ......27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8

  第一节 通知 ......28

  第二节 公告 ......2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1
第十二章 附 则......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8)综 3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200100004137。公司于 2016 年 4月 5 日完成了“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30346B。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并为群团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1998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iamen C&D INC.

    第七条公司住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 29 层。邮
政编码:361008。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4,071,338 元。

    第九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为社会创造公共价值,实现公司与客户、股东、员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经纪;销售代理;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豆及薯类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原料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棉、麻销售;林业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药品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保税仓库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银制品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3500 万股;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1998 年,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港口业务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部门及其拥有的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建发包装有限公司、厦门建发保税品有限公司和厦门建发报关行有限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的净资产投入。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4,071,338 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且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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