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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 明诚          公告编号:临 2023-096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329,500,000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担保诉讼案件

    1、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投”)违规担保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260,000,000 元及利息。(公告编号:临 2022-071 号)

    2、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
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01 民初 1299 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湖北合投与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当代文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
中院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合投向武汉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当代文体对武汉当代
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当代文体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武汉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当代文体与湖北合投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但当代文体系上市公司,湖北合投未根据当代文体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当代文体订立担保合同。根据当代文体公开披露的公司章程,其为关联公司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违规担保行为也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确认,湖北合投作为专业的投资公司,与当代文体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然并非善意,当代文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合投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武汉市嘉韵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1、诉讼案件情况

  公司与武汉市嘉韵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韵佳科技”)借款纠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69,500,000 元及利息。(公告编号:临 2022-095 号)

    2、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开发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0192 民初 9097 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视传媒”)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开发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韵佳科技向开发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当代文体及强视传媒共同向嘉韵佳科技偿还借款本金 69,500,000 元;2、判令当代文体及强视传媒共同向嘉韵佳科技支付利息:(1)以本金 69,5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25%,自
2022 年 2 月 16 日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利息为 2,085,000 元;(2)以本金
69,5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自 2022 年 4 月 30 日起算支付至借款本
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当代文体及强视传媒向嘉韵佳科技赔偿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3,038,000 元;4、由当代文体及强视传媒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开发区法院认为,对于案涉《关于短期融资延迟还款说明》,该说明已加盖当代文体公章,虽然当代文体对该延迟还款说明效力有异议,且称在其内部未找
到相应的审批程序,但当代文体申请对该延迟还款说明上加盖的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后,因未缴费导致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工作,故当代文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开发区法院据此对《关于短期融资延迟还款说明》的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嘉韵佳科技与强视传媒在 2021 年签订借款合同,且嘉韵佳科技分三次向强视传媒共计支付 70,000,000 元后,强视传媒均于当日将所借款项足额支付给当代文体;当代文体向强视传媒分四次合计支付 3,303,300 元后,强视传媒亦于当日将所还款项足额支付给嘉韵佳科技或嘉韵佳科技认可的案外人,故嘉韵佳科技出借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使用人和还款人均为当代文体而非强
视传媒。当代文体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向嘉韵佳科技出具的《关于短期融资延迟
还款说明》亦载明由强视传媒与嘉韵佳科技签署借款合同,由当代文体就编号为HSJZ2021011 及 HSJZ2021013 的融资借款合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将付款期限延长至 4 月底等,该内容已突破当代文体作为担保人的地位,即最迟截至 2022年 2 月 11 日,当代文体已向嘉韵佳科技披露其为实际借款人;此外,当代文体向强视传媒出具的确认函亦载明,与嘉韵佳科技协商借款展期的是当代文体,上述借款由当代文体使用,由当代文体负责偿还。故案涉借款的实际占有、使用和归还主体为当代文体而非强视传媒,嘉韵佳科技亦知晓当代文体为实际借款人,故当代文体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向嘉韵佳科技偿还借款。强视传媒仅以自已名义与嘉韵佳科技签订合同和接收、支付相应款项,既未使用借款,也未从借款中获取收益,作为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欠款本金金额,嘉韵佳科技、当代文体及强视传媒均认可强视传媒、当
代文体向嘉韵佳科技支付了 9,303,300 元。强视传媒在 2021 年 12 月 8 日向嘉韵
佳科技支付 5,000,000 元后,嘉韵佳科技与强视传媒又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16
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且 2022 年 2 月 16 日合同签订后,强视传媒或当代文体
均未再向嘉韵佳科技支付任何款项,故开发区法院认定当代文体欠付嘉韵佳科技的借款本金金额应以该两份借款合同所约定的金额为准。因此,当代文体应向嘉韵佳科技偿还借款本金 69,500,000 元。

  关于利息,当代文体关于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
定,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对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后的利息即逾期利息,因嘉韵
佳科技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开发区法院酌定仍按月利率 1.25%的标准计算至本
金还清之日止。对于律师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依合同约定应由当代文体承担,但律师费金额过高,开发区法院酌情确定当代文体应承担律师费2,000,000 元;对于嘉韵佳科技要求当代文体、强视传媒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 38,000 元的诉讼请求,开发区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九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韵佳科技偿还借款本金69,500,000 元;

  二、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韵佳科技支付利息。该利息的
计算方式为:以本金 69,5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25%的标准,自 2022 年
2 月 16 日日起计算至该本金 69,500,000 元还清之日止(期间偿还部分本金的,
之后的利息以未还的本金金额为基数继续进行计算);

  三、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韵佳科技支付律师费2,0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 38,000 元;

  四、驳回嘉韵佳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14,915 元,由嘉韵佳科技负担 9,915 元,由当代文体负担
405,000 元;本案保全费 5,000 元,由当代文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发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中院。

    3、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目前该案未执行,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本次事项的最终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鄂 01 民初 1299 号]

  民事判决书[(2022)鄂 0192 民初 9097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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