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是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及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
要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
使;二是由于公司回购注销 442,500 股限制性股票,将公司注册资本(股
份数)减少;三是在董事会职权中增加与董事会授权相关的内容;四
是在董事长职权中增加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专题会议的职权。现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拟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
1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权人的合法权益……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201,759,044 元。 1,201,316,544 元。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6 1,201,759,044 股,均为普通股。保护中 1,201,316,544 股,均为普通股。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7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10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11 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12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13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14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法院撤销。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