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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2 沪市 华润双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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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62:华润双鹤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2

600062:华润双鹤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22-105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9/27      -      2022/9/28    2022/9/2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8 日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有关规定,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所持有的 3,981,209 股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043,237,710 股,扣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 3,981,209 股后的
1,039,256,5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9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345,128.79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除权除息业务涉及每股现金红利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39,256,501 股×0.289 元)÷1,043,237,710 股≈0.2879 元。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前收盘价格-0.287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9/27      -      2022/9/28    2022/9/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股股票及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289 元人民币;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89 元人民币,待投资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01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601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289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规部

  联系电话:010-64398086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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