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交易限额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2,000,000 万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 800,000 万元
协议有效期 1 年
存款利率范围 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
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
贷款利率范围 高于同期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
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
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中航财务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中航财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自生
效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 2026 年 1 月 1 日两者孰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二、 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756T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艾维克大厦 8、16、
17 和 18 层整层(01-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春华
注册资本 395138 万元
成立时间 2007 年 5 月 14 日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与 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关系 同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
人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10,188,077,296.07 元 172,906,115,939.35 元
负债总额 197,046,060,524.14 元 159,701,916,224.49 元
净资产 13,142,016,771.93 元 13,204,199,714.86 元
2024 年度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759,124,577.97 元 1,858,450,239.64 元
净利润 864,458,508.31 元 511,504,079.53 元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2024 年度 2025 年前三季度
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 19,561,948 万元 14,158,985 万元
余额
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 8,912,834 万元 6,162,271 万元
余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2,500,000 万元 3,000,000 万元
高存款额度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891,749 万元 1,256,335 万元
司存款金额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1,256,335 万元 507,470 万元
司存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1,256,335 万元 1,528,832 万元
高存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 0%-2.75% 0%-2.50%
款利率范围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550,000 万元 600,000 万元
高贷款额度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47,500 万元 198,000 万元
司贷款金额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198,000 万元 214,400 万元
司贷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415,443 万元 230,000 万元
高贷款金额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 2.18%-2.55% 2.11%-2.55%
款利率范围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定价政策)
(一)交易双方
甲方: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三)定价政策及依据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1、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情况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在前款约定的交易限额内调整具体上述交易额度。
(五)乙方承诺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月报、半年度审阅报告、年报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乙方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甲方/或其子公司与乙方业务往来的相关信息,包括存款、结算、贷款、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数据。
6.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乙方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控制资金风险,保障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按照甲方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甲方告知的义务,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
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乙方的出资额的,如影响乙方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6)乙方因违法违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7)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8)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六)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或于2026年1月1日两者孰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甲、乙双方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