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7 证券简称:歌华有线 公告编号:临 2025-046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 程>及部分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 消监事会暨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 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第七届监事会监 事履行职务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之日止,《北京歌华有线电视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此外,公司拟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第八章 监事会”章节以及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增设职工
董事,新增“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六章 董
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章节,还包括部分机构名称调整、部分文字调整等。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
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作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
的作相应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对于出资人、公司、党委成员、纪委成员、董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
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委成员、纪委成
员、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京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政 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函[1999]12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 (京政函[1999]120 号)”文件批准,以发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0007002336492。 码为:911100007002336492。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纪委成员、董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纪委成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 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
职务的其它人员。 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 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规定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发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发行及管 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
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发 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转股 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期后,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本变更等。
股本变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