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5 证券简称:泰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对《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代表人。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000 万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5,000万股,均
股。 为普通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先认购权的除外。
6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权利。
7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8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以下同)的
同)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三) 单笔担保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