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13 证券简称:新铝时代 公告编号:2025-031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对《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宜已办理完毕,该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5,894,165股增加至143,841,247股,相应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95,894,165元增加至143,841,247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事项变更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43号工作园区标准化厂房A区2号厂房。 43号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A区2号厂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89.416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384.1247
万元。 万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条款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责人(财务总监,下同)以及董事会认定 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由原重庆南涪精密制造有限 第二十条 公司由原重庆南涪精密制造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500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分别为: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分别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589.4165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384.1247万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的除外。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任。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交易方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份 不 得 超 过其 所 持 有本 公司 股 份 总 数的 25%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