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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8 深市 博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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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结: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09


证券代码:301608          证券简称:博实结        公告编号:2026-001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近日,公司子公司惠州市博实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博实结”)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惠州博实结会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坪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4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5.2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44.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024.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605.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419.0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29日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437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情况

    因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需要,公司子公司惠州博实结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惠州市博实结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1                                                  338340100100054384

              技有限公司          圳松坪支行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仅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和募投项目的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惠州市博实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坪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8340100100054384,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存款类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柯、谢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