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8 证券简称:博实结 公告编号:2025-020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上述部分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深圳市博实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况
根据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 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 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 毕之日止。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
合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调整等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99 万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8,89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899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