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2 证券简称:六九一二 公告编号:2025-037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及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意免除刘茜监事会主席职务、监事职务,免除李勇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免除陈群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上述人员原
任期自2024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5日,离任后均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监事会主席刘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非职工代表监事李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四川家晋一号通信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家晋一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000股,职工代表监事陈群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家晋一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上述人员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公司对刘茜女士、李勇先生、陈群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1、《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相关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及格式 (如数字大小写)等调整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及 修改范围较广,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2、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
3、《公司章程》统一取消关于监事及监事会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面额股。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面额股,以人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 面额股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
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 入注册
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
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份比例如下,
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份比例如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面
下: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司股份。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子公司因
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置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