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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股份: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肯特股份: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南 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监事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监事辞职的情况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刘恺先生、章东里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恺先生、章东里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任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恺先生、章东里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障监事会正常运作,其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方可生效。在此期间,刘恺先生、章东里先生仍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刘恺先生、章东里先生原任职期满日均为 2026 年 05 月 03 日。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刘恺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京三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5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章东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京三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上述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刘恺先生、章东里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独立公正,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监事会监督职责,在规范公司治理、促进科学决策、提升内控合
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刘恺先生、章东里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为了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提名张敏华女士、许敏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附件 1:

                    张敏华女士个人简历

    张敏华女士:中国国籍,1984 年 9 月生,研究生硕士学历。中级工程师。
2013.7 至今在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张敏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 3.2.5 条所列情形;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附件 2:

                    许敏女士个人简历

    许敏女士:中国国籍,1987 年 7 月生,大专学历。2010.10 至今在南京肯特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许敏女士通过南京三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6%。其与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所列情
形;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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