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67 证券简称:贝隆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6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授
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9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制定 是
10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制定 是
1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是
12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3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4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5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7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1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0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2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否
2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修订 否
制度
28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9 董事、高管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0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中,第 1-11 项制度修订、制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 12-30
项制度修订、制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00 万
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00 万元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
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子专用材料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学仪器制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学仪器制 造;塑料制品制造;通信设备制造;货物进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通信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微特电机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 及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浙江省余姚市舜贝路 4 号)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
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余姚市舜贝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