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60 证券简称:众捷汽车 公告编号:2025-025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同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该等调整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原《苏州众捷汽车零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及
若干管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
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
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
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
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
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本章程。 章程。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3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60.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
股,均为普通股。 12,1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担保、借款等形
5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6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进行。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7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年内不得转让。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8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9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销。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10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