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删除[CHY]: 总经理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
权利的行使。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事项:
1.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删除[CHY]:
2.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 删除[CHY]: 50%
删除[CHY]: 50%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删除[CHY]: 本章程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删除[CHY]: 并应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删除[CHY]: 有权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删除[CHY]: 并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删除[CHY]: 10%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删除[CHY]: 有权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删除[CHY]: 并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删除[CHY]: 10%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删除[CHY]: 有权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删除[CHY]: 并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删除[CHY]: 后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删除[CHY]: 内容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删除[CHY]: 10%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删除[CHY]: 或
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删除[CHY]: 和
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删除[CHY]: 当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删除[CHY]: 以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删除[CHY]: 十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删除[CHY]: 两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