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27.10万股。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4]0202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281.25万元变更为5,708.35万元,股份总数由4,281.25万股变更为5,708.35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江苏华阳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
称变更为《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22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号”文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行人民币普通股1,427.1000万股,于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2024年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5,708.3500万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 范围为: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 统研发;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 统研发;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 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第二类 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 医疗器械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子元器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 ;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 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 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 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进出口代理;泵及真空设备制 出口;进出口代理;泵及真空设备制 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 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 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普通阀门 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普通阀门 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 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家居用品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母婴用品制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 造;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软件开发;虚 制造;针纺织品销售;软件开发;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字文化创意软件 拟现实设备制造;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 开发;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安防 ;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
)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708.35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
优先股。 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
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划;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的报酬事项;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方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所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修改本章程;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务所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