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86 证券简称:致尚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5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情况
1、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赖鹏臻先生、监事童育英女士、监事傅克祥先生所担任的监事职务自然免除,仍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基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
更手续。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
其它管理人员。 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六)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后,属于该条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后,属于该条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三)项、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