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39 证券简称:泓淋电力 公告编号:2025-035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王燕妮女士、刘立春女士、姜华女士在第三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刘立春女士仍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燕妮女士通过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58,04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06%;王燕妮女士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刘立春女士通过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79,0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3%;刘立春女士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姜华女士通过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97,55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08%;姜华女士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决议”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描述,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全部内容;
3、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4、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威海经技区浦东路 9-10(一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照多址),一照多址的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区金诺路 6-1、6-2、6-3(至)6-13 号。邮政编码: 威海经技区浦东路 9-10
264205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 6-1、6-2、6-3(至)6-13
号
邮政编码:264205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其序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何资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权的标的。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