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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13 深市 安培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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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05月15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98,401,9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9,520,595.50元(含税);本年度
不转增股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
案一致。

  4.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8,401,985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境外机
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1】;持有首发后可
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1: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
(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
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98,401,985股,分红后总股本不变。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0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05
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0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
0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549                      邬若军

  2        08*****156              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

  3        08*****930          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3*****698                        黎莉

    六、调整相关参数

  股东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股东黎
莉、邬若军、李学靖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股东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承诺:“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
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等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做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
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延洪先生、彭碧泳女士

  咨询电话:0755-28289825

  传真电话:0755-89695955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