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
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1.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23万股,于2023年7月3日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3,623万股,于2023年7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288.8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2,850,438元。
序号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7.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9.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聚苯乙烯生产、改性及销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
序号
(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技术咨询与服务,实业投资;苯乙烯的销售 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
准。
1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11.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2. 第十九条 公司由惠州仁信聚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 第二十条 公司由惠州仁信聚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发行的股
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认购比例、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如下: 份总数为10,869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
序 发起人 认购股份 出资方式 认购比例 出资时间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号 名称或 数 (%) 序 发起人名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认购比例 出资时间
姓名 (万股) 号 称或姓名 (万股) (%)
1 邱汉周 2,720 净资产折 25.0253 2018年3月14日 1 邱汉周 2,720 净资产折股 25.0253 2018年3月14日
股 2 邱汉义 2,040 净资产折股 18.7690 2018年3月14日
2 邱汉义 2,040 净资产折 18.7690 2018年3月14日
序号
股 3 杨国贤 1,940 净资产折股 17.8489 2018年3月14日
3 杨国贤 1,940 净资产折 17.8489 2018年3月14日 4 张朝凯 525 净资产折股 4.8303 2018年3月14日
股 5 郑婵玉 520 净资产折股 4.7843 2018年3月14日
4 张朝凯 525 净资产折 4.8303 2018年3月14日 6 郑哲生 518 净资产折股 4.7659 2018年3月14日
股 7 钟叙明 488 净资产折股 4.4898 2018年3月14日
5 郑婵玉 520 净资产折 4.7843 2018年3月14日 8 黄喜贵 312.5 净资产折股 2.8751 2018年3月14日
股 9 段文勇 305 净资产折股 2.8062 2018年3月14日
6 郑哲生 518 净资产折 4.7659 2018年3月14日 10 卓树标 300 净资产折股 2.7601 2018年3月14日
股 11 惠州众合 228 净资产折股 2.0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