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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93 深市 昊帆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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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帆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301393      证券简称:昊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8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6 号)同意注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帆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2,700.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68 元,募集资金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827,36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655,388,729.45 元,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天运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0 号)。

  二、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淮安昊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昊帆”、“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投项目“淮安昊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将原“淮安昊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该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与银行、保荐机构就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共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授权,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安昊帆新增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淮安昊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金额:
人民币元):

 开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    资金用途

 主体                                                金额

 淮安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86041110001088704  0.00  淮安昊帆生产

 昊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基地建设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淮安昊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

  甲方二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二是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
  鉴于丙方投行业务和人员将整合进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各方同意在未来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业务迁移公告后,本协议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继并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41110001088704,截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淮安昊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5 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航、刘永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