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1 证券简称:卡莱特 公告编号:2025-074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 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5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卡莱特云科技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情况,制订本章程。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在卡莱特(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 件规定,在卡莱特(深圳)云科技
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2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以下简称“公司”)。营业执照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注册号为 914403005891698012。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891698012。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20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8 月 2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022 年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 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股 1,700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1 万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在深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4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
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罢免规定。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5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6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7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8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人。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10 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
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
公司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经审 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按照
12 计 的 公 司 报 表 净 资 产 值 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
353,946,778.70 元 为 依 据 , 按 照 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
6.9401:1 的折股比例折为公司的股 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份 51,000,000 股,未折股的净资产 5,1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人民币 302,946,778.70 元计入公司 为人民币 1.00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
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所占的出资比例相应折为其所持有 下:
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公司设立时, ......
实收资本为 51,000,000 元,各发起
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
资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实缴出资。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股份比例如
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13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