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8 证券简称:欣灵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7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并相应修订《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或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
2、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表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九 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务会计报告;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凭证;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