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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光大同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贵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3 年 4 月 6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
册 及 提 交 核 查 材 料 时 请 登 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
https://emp.orientsec-ib.com)。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二、
战略配售”。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上午 8:30 至询价
日(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 EIPO
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56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9.54%。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
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
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光大同创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将 资 产 证 明 材 料 通 过 东 方 投 行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https://emp.orientsec-ib.com)提交给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 年 3 月 29 日,T-5 日)
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 年 3 月 30 日,T-4 日)上午 9:30 前,通过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
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2 月 28 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
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3 月 23 日,T-9 日)的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期 间 , 投 资 者 报 价 前 须 在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填写截至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3 月 23 日,T-9 日)的总资产。投资者填写
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交易所提交的总资产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
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主承销商已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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