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6 证券简称:致欧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致 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5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15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0338 号”《验资报告》核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61,350,000 元变更为 401,500,000元,公司的股本由 361,350,000 股变更为 401,500,000 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经
日经【】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2023 年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4 月 1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交易所上市。 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150,000 股,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401,500,000 元。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助理。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401,5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议。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和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册资本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股
(十)修改本章程;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资金用途事项;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规、部门规章规定及协议约定应 部门规章规定及协议约定应当由股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7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保。…… 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本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
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 提供担保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审议通过。 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8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 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规定
规定的其他地点。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9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部资料或解释。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