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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72 深市 科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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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净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0


 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        公告编号:2025-047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进 行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新、王硕、赵雷: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净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科净源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为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博森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6000 万元、6000 万元、3000 万元,累计金额为 1.5 亿元。上述担保未履行科净
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科净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科净源自查后,案涉担保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解除。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案涉担保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资料、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科净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崇新作为科净源时任总经理及安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科净源经营管理,签署案涉担保合同,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硕作为科净源时任监事及安装公司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案涉担保业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硕存在不配合调查情形。

  赵雷作为科净源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案涉担保资金调拨但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科净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崇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硕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赵雷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