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8 证券简称:丰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制订本章程。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丰立机电有限公司基础上整 公司系在原浙江丰立机电有限公司基础上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
为 913310031482131095 的《营业执照》。 代码为 913310031482131095。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人民币一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1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010 万股,均
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之一的除外: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