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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4-26

普莱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且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计划交易日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附件
1:《买卖本公司股份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附件 2:《买卖本公司股份问询函的确认函》)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锁定和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相关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通过调查问卷(附件 3:《股票交易调查问卷》)结合其他形式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
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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