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0 证券简称:熵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3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已于2023
年 11 月 22 日上市流通,公司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 1,639,842 股股份。前
述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93,039,666 股变更为194,679,508 股,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93,039,666 元变更为 194,679,508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序号
条目 内容 条目 内容
1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 人 民 币
193 , 039,66 6 元。 194 , 679,50 8 元。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序号
条目 内容 条目 内容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039,666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4,679,508 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3 第四十二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 第四十二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须经股
条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 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对值为计算数据):
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
……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 项: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子公司除外);
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款);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担保);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八)签订许可协议;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或公
(十)签订许可协议; 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虽进行上述交易事项但属于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不属于上述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规定的交易。
件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易。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虽进行上述交易事项但属于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12)个月内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不属于上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
述规定的交易。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百 分 之 三 十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序号
条目 内容 条目 内容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12)个月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 计算范围。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 信息披露义务。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入累计计算范围。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