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2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于 2025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 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二) 删除“监事会”的相关内容,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三) 增加“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相关内容;
(四) 修订“内部审计”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2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4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5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7 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9,893,594 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8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09,893,59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9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
购本公司的股份: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二)要约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12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