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32.00 万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494.2396 万元变更为 7,326.2396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5,494.2396 万股变更为 7,326.2396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维峰电子(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经 2021 年 3 月 13 日召开
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经深圳证券交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 】 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年5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下简称“证监会”)注册批复,首次向社会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32万股,于2022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26.2396 万
元。
第十二条
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发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26.2396 股,公司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批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任。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纳股金;
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得退股;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