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9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8号)同意注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936,132,000.00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36,950,333.2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11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契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满足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整体变更为“电池连接系统扩产项目”,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对变更后的募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建设。同时,股东会同意授权
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等 事 项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依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莞捷邦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邦新能”)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电池连接系统扩产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54050078801800001322 项目
松山湖科技支行
东莞捷邦新能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电池连接系统扩产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54050078801600001323 项目
松山湖科技支行
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科技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050078801800001322,截至2026年2月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电池连接系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纯江、张子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及捷邦新能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1: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东莞捷邦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050078801600001323,截至2026年2月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电池连接系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纯江、张子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及捷邦新能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