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6 人;
2、本次归属股票数量:41.7822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5223%;
3、本次归属的价格:16.31 元/股;
4、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告日公司总股本
票总数的比例
股) 的比例
董事长、
1 陈曙光 中国 35.90 10.9746% 0.4488%
总经理
副董事长、副
2 刘青生 中国 22.64 6.9210% 0.2830%
总经理
董事、
3 范培军 中国 22.64 6.9210% 0.2830%
副总经理
4 沃金业 中国香港 董事 17.13 5.2366% 0.2141%
5 周明亮 中国 董事 7.36 2.2499% 0.0920%
6 逄万有 中国 董事 5.66 1.7303% 0.0708%
7 师恩成 中国 财务负责人 5.52 1.6875% 0.0690%
8 廖燕桃 中国 董事会秘书 4.25 1.2992% 0.0531%
其他核心骨干(29人) 140.60 42.9812% 1.7575%
预留部分 65.42 19.9988% 0.8177%
合计 327.12 100.0000% 4.08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和范培军先生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原始授予价格为 17.44 元/股。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17.44 元/股调整为 16.80 元/股。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16.80 元/股调整为 16.31 元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6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的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日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据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 5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6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 7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28 个
第一个归属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50%
的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之日起 52 个
第二个归属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50%
的授予之日起 6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
4、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