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3-009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改<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50,000 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3JNAA5B0068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8,00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77,350,000.00 元,公司股本由 58,000,000 股变更为 77,350,000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为 77,350,000 股,
拟合计转增 30,940,00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08,290,000 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77,350,000.00元变更为 108,290,000.00 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董事会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年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第三条 月 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023 年 2 月 21 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人民币普通股 1,935 万股,于 2023 年 4 月 4
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29.00 万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原料药(格列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化学物
齐特、盐酸艾司洛尔、双氯芬酸钾、富马酸氯 质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危险化
马斯汀、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唑沙宗、盐酸异 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丙肾上腺素、盐酸普罗帕酮、硝酸异山梨酯、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盐酸二甲双胍、曲匹布通、烟酸占替诺、尼索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地平、乳糖酸克拉霉素、甲钴胺、氨来呫诺、 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第十三条 盐酸罗哌卡因、盐酸氟西汀、兰索拉唑、依达 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
拉奉、艾司奥美拉唑钠,盐酸帕洛诺司琼,酚磺乙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胺)、吸入剂、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有效期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以许可证为准);甲酚曲唑三硅氧烷、苯并三
氮唑丙烯酚[2-(2H-苯并三氮唑-2-基)-4-甲基
-6-(2-甲基丙烯-苯酚)]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29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第四十六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时;
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同意。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第五十三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条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料。 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第五十四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条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